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发廊处罚条例大全六
2012-12-04    编辑:管理员
发廊处罚条例六:收银并类

1、收少钱、收假币、找多钱、收银垫付。

2、收少单、收错单、读错单、导致少收钱,收银垫付。

3、工作岗位食零食、打瞌睡、照镜子、化妆、无精打采、煲电话、与人闲聊影响工作的,没化妆、看小说、行为不雅的、不穿工衣的,扣罚5—20元。

4、对电话监控不力的、自己煲电话的、包庇打电话的,扣10—20元。

5、对客不热情、不友善、不道谢、无笑容的=服务态度差的、带有情绪进入工作状态的,扣罚10—30元扣罚。

6、上班时间开小差、不集中精神的、不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按10—30元扣罚。

7、利用职权为难同事、客人的,扣10—50元。

8、故意多收钱的、收钱不入帐不入帐的、私收小费的、贪污公款收入的,轻则罚款50—200元,重则送派出所诉以民事法律责任。

9、对顾客投诉、抱怨不转告的、包庇的、隐瞒的、扭曲事实的,扣罚30—50元。

10、擅自离岗的、随意让无关人员进入收银区域的,扣罚5—20元。

11、现金数据含糊不清的、私自涂改收入单据的、缺单的,每单罚款300元,再处理。

12、泄漏产值、收入、工资、采购单价的,处50—200元。

13、与客人纠缠不清的、大吵大闹的、辱骂客人、同事的,先扣罚100元,再处理。

14、不遵守卫生制度的、个人仪容仪表、卫生不合格的,扣罚5—20元。

15、不按规程操作的,不准时填写报表的,忘记填写的,扣罚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