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英文名称:英文名:Zhejiang sheng Haidressing&Beaut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SH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是经浙江省商务厅批准和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美发美容综合素质,加强行业联络,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开拓和振兴美发美容事业,促进全省美发美容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浙江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团体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88号之江饭店北楼6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技能、质量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帮助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二)开展有关美发美容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会员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家间理论研讨,举办各种形式的展销会、博览会、演示和表演会等,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有关部门相关证书(美容、美发及专项能力证书)的培训、考试;举办行业的各类技术、管理、培训,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技术推广和成果发布;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建立专家委员会。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并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有关资料(情况),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政府购买的服务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接受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注册登记的有效执照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企业红色有效公章)】;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讨论通过;
(三)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同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审查,并经过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最长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及各专委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政府相关部门补助收入;
(三)会员单位及社会赞助和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省民政厅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在15日内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本协会党组织关系在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2年4月18日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党组织建设相关内容,并经2022年11月4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于2023年9月增加清廉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