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美发美容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市场竞争,实现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自律书。
第一条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浙江省《美容美发业服务质量规范及星级评定》(DB33/T 725-2008)标准,积极、认真地配合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公安、消防、城管、社区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三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净化行业环境,维护行业信誉,建立行业新风尚。
第四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生活美容类不得进行医疗美容业务。
第五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地区疫情防控规定制度,积极做好疫情防范防控范工作。如果发现从业人员有不利于健康和工作的疾病,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进一步发展。
第七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各地区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积极做好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各种经营场所及美发美容用品的清洁与整齐,杜绝脏乱差的现象发生,保证各种电器设备的安全与正常工作,积极预防滴、漏、跑现象发生,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第八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实施“价格诚信、宣传诚信、服务诚信、功效诚信”工程,做到“三不”即不用假冒伪劣产品、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搞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制定诚信经营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诚信建设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在代理批发、技术服务、市场经营工作中恪守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原则,杜绝欺诈行为,切实做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美发美容经营场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美发美容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美发美容经营者应当遵守《劳动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积极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员工提供合理合法的薪金及合适的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重视企业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积极参加本行业专业技能培训、比赛(包括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设备、新产品)和人员素质培训。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做到健康诚信,职业资格诚信,服务水平诚信,积极学习考试,办理职业等级证、上岗证、健康证、诚信公示栏、个人诚信公示卡,以饱满热情的心态服务于消费者,切实做到无证不上岗。实行严格的诚信服务公示制度,取信于消费者。
第十五条 实行违规、违法美发美容发企业(店)公示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店名进行行业公示,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并督促其积极改进。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社会、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关心和支持各种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重视环保,实施绿色、安全、健康、无公害的服务理念。不搞行业恶性竞争,不做损害行业的言行。文明经商,文明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批评意见。
第十八条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以上条款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浙江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二0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