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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处罚条例大全二
2012-12-04    编辑:管理员
发廊处罚条例二:管理人员处罚规则(店长、店面主管)

1、未能完成指定管理工作执行的。

2、因私赎职的。

3、不能公平公正地执勤的。

4、消防意识、防盗、操作安全意识偏低的。

5、出现消防、盗窃、操作失误致伤等事故的。

6、下属人员入职一个月后未能掌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的。

7、未能执行上司通告及营销计划的。

8、下属服务素质、技能实操素质不合格及多次被投诉而未能改善的。

9、个人行为、品行低劣、处事不当、令下属反感起哄、齐起对抗的。

10、纵容包庇下属违章行为,熟视无睹,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资源、材料超标、浪费,熟视无睹,不作处理制止的。

12、失职造成店铺重大声誉、经济利益损失的。

13、利用职权之便,擅离工作岗位,不启动考勤制度自我约束的。

属上述条例的违反一次,轻微的罚款50元,月内三次或以上的罚款100元/次,严重违反的,轻则区域经理协助解决,作罚款100元以下处理,以及停岗留职察看,严重者即做处罚300元/次并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