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廊处罚条例大全二
2012-12-04 编辑:管理员
发廊处罚条例二:管理人员处罚规则(店长、店面主管)
1、未能完成指定管理工作执行的。
2、因私赎职的。
3、不能公平公正地执勤的。
4、消防意识、防盗、操作安全意识偏低的。
5、出现消防、盗窃、操作失误致伤等事故的。
6、下属人员入职一个月后未能掌握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的。
7、未能执行上司通告及营销计划的。
8、下属服务素质、技能实操素质不合格及多次被投诉而未能改善的。
9、个人行为、品行低劣、处事不当、令下属反感起哄、齐起对抗的。
10、纵容包庇下属违章行为,熟视无睹,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资源、材料超标、浪费,熟视无睹,不作处理制止的。
12、失职造成店铺重大声誉、经济利益损失的。
13、利用职权之便,擅离工作岗位,不启动考勤制度自我约束的。
属上述条例的违反一次,轻微的罚款50元,月内三次或以上的罚款100元/次,严重违反的,轻则区域经理协助解决,作罚款100元以下处理,以及停岗留职察看,严重者即做处罚300元/次并辞退处理。